公司的年会发奖品给员工,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理吗?有办法合理避税吗?

如题所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发放奖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取得奖品,应当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在公司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客户)以抽奖方式赠送纪念品,应按“其他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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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8
如果发奖品是随机的,而不是按某种程序发放的,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很多单位是这样操作的:可以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用工会经费发放。或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23
按奖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