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6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在9月份发现工作有失误,造成公司少收物流一万多元钱,后经对账,物流也签字了,当时公司并没有因此辞退我或口我的工资,但2011.12月公司以经营方式由直营转为经销商,我的岗位没有编制为由想辞退我,但是要我写辞职报告,并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既没有提前30天给我书面通知,也没有额外付我1个月的工资,而且这些补偿金要在下月发工资时支付,我不同意写辞职报告,并说如果要写,要在我拿到补偿金时写,公司看我难搞,就拿我9月份的失误威胁我说当时就是看你工作挺辛苦,没让你辞职也没罚你钱,现在还要求这么多,要办你早就办你了,请问我现在是不是要听公司的安排,还是说坚持我的要求,我可以得到补偿吗,能得到多少?谢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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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情况是属于那种情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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