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公司辞退有经济赔偿吗??

我从2010年9月17日进一家私人企业工作,之前谈好试用期是三个月,因自己母亲过世,我11月7日离开公司回家,到今年的2月14日开始回这个公司上班,到2011年4月份公司才和我签合同,要到2013年4月份到期(2年合同)。公司因我自己工作不力,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辞退我。具体事情如下:我之前接行政工作时,里面有一条每隔两天上政府采购网看是否有标书,我在上面签了字。因最近有一个标书,当老板知道的时候已经错过了买标书的时间1天,使公司没有资格参加这一次的招标。(去年这个标是我们公司做的,标书一出来,企业一旦中标就会做3年,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但是这次只是错过了这个资格,也不代表这个公司就一定会中标。而且我有把这件事情转交给其他人做,只是没有签字,但是我有聊天记录可以作证我是转交给别人了,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不是我负责了,是接受这件事情的人的责任。
1、我在2011年4月份才签合同合理吗?
2、争对以上的事情是我的责任吗?
3、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4、公司应该给我赔偿金吗?赔偿金应该是多少呢?
5、2011年5月份公司开始为我购买社保,如果有赔偿金,社保扣除的自己那一部分算在里面吗?比如我的工资是2000元,社保扣除223,实际拿到手的是1777,如果有赔偿金,赔偿一个月是应该赔偿1777呢,还是按2000赔。
6、公司缴的那个社保对的吗?自己缴223,公司补400多,总共加起来差不多700元。
7、公司要求加班,只允许补休,而且要在3个月内才有效,请问这个是合法的吗?即使有给加班费的,也是按他的1倍工资给,比如工资是2000元,加班1天,就给2000元/26天(月休4天)=96元/天

1、在合同期内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四,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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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8
  基本同意二楼youzi135童鞋的意见;以下拙见供你参考——

  1. 试用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就是说自你上班第一天开始公司就应该与你签合同;

  2. 公司没跟签合同的那段时间(自然也没上社保),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应发工资是指包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奖金津贴,没扣税、社保、生活费、住宿费等等前的数额;不买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既然要申请仲裁,相关的要求一起提出来;

  3. 想要赔偿金恐怕会有风险——可能被公司抓住反咬一口;
  想要赔偿金,需要证明你没有过错,你说相关工作转交给他人了则需要举证;
  事实是你确实有过错,擅自把工作任务转交给他人(一方面是否得到了上司批准,另外是否获得了被转交人的同意);qq聊天记录法律效力很有限,如能结合第三人的证词效力可能会强一点(譬如其他同事也知道这件事并愿意帮你作证:你确实把工作转交给他了,而且得到了那个被转交人同意;但是你上司的批准估计你很难能提供类似的证明,不出意外的话他必然会站在公司那边,一方面需要维护公司利益,另外也会担心因此事受到牵连而被要求承担责任);
  相反公司提供这方面证据则显得很容易也更具有说服力(没错,投标并一定会中标,但是极有可能中标,更何况之前有成功的案例摆在那里,利益受损很好评估也很容易获得认可),一旦公司反诉成功,证明你的过错造成了公司预期经济利益受损,你面对的赔偿数额可能远远大于这点辞退赔偿金(你上了1年零3个月班,赔偿金为1.5个月工资,即使认定公司为非法解雇支付双倍赔偿也就3个月工资);

  5. 权衡利弊,建议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而放弃赔偿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追问

那如果我像你说按的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叫公司补,那么如果公司会不会以我办事不力而追加我的责任呢?要求我赔偿?谢谢你!

追答

这个是有风险的,要看你们公司法务的水平,和你们老板的态度;
事发应该有一段时间了,你或多或少应该能判断出公司对整件事情的处理意见;
小公司一般会息事宁人,不会跟你计较;因为公司本身管理上有很多漏洞,经不住严格的审查;
大企业就绝对不会轻易赔钱给你,担心连锁反应;
意见供你参考,不用客气
补充一点,你主张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与公司要求你赔偿损失是两码事;
前者是先走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是协商调解处理);后者是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08
把握一个原则:主动辞职的,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补偿;
公司提前一个月要求你辞职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包含奖金);
公司因为破产安置等辞退员工的,则视当地政策给予一个月工资之外的其他安置费用。追问

你应该没仔细看,我说的是公司辞退我的,而且没有提前通知

追答

这种也要看公司理由是否成立,若成立,补偿一个月工资给你则可;
若不成立,你可以提请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可以以公司违约为由索取违约金。

第3个回答  2011-12-08
1、2010年9月份上班,2011年4月份签合同,你可以要求自上班之日起只签合同这段时间双倍工资;2、事情交给别人经过同意了吗?是否有证据?如果是你自己擅自交给了别人或仍在你管理范围之内,你仍然不能免责;3、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效力有限;4、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你就不得要求补偿金;5、社保是职工和单位都要缴纳的,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进入统筹账户。如果有赔偿金,当然是按2000赔;6、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以工资为基数;7、加班安排补休应该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安排补休的应该双倍给予工资的补偿。追问

2、是业务部经理要我把这个转交给别人的,但只是口头说,没有书面证明。接手的那个人可以给我证明。
4、如果公司有证明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我除了拿不到补偿金,是不是还要赔偿给公司啊?如果是150万的单,我难道要赔偿那么多吗?

追答

2、只有一个人证只怕不能证明,业务经理是否能作证,或者是否有其他证据,如你转交的这个人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的相关记录。4、即使是你的原因造成损失,你应该不需要赔偿,至少不需要赔偿那么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规定时,才需要赔偿。你只是工作上过失,不是故意,公司根据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你进行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1-12-08
真是乱七八糟。
首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开始试用期之前就应该签订合同。而事实是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直接开始工作,那么从2010年9月17日至2010年11月7日这段时间视同为事实劳动关系,即你已经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并且没有约定试用期。但你并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而是与公司在2011年4月重新签订了合同,那么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你的合同起始日期以2010年9月17日起;二、你的合同起始日期以2011年4月份起,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况我也说不准,有可能存在举证等问题,关于这一点你就很难在百度知道上寻求答案了。
其次,如果你反映属实,那么以上问题不是你的责任,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你,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你每满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金额为你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补偿金是税前的,也就是在不扣除社保费用、个人所得税等其他费用之前的金额。
第三、关于公司支付的社保问题,你现在能上网问问题就不能自己查一下当地的社保费率吗?!
最后,这样的加班当然不合法,平常加班为150%,双休日加班为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为300%。
你问的问题很全面,基本上就属于什么都不太了解,建议你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这是对你自己负责。追问

谢谢你的指正,我会学会保护自己的。因为这个事情我受了冤枉,我只是在权衡要不要像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对我会不会不好?因为这个公司的老板和老板娘做的太不对了。
是约定了试用期的,三个月,这个公司里的所有人都是过了试用期后,要买社保前才会签合同的。所以抛除我从2010年11月离开公司到我回来上班的时间,我呆在公司试用期的时间也是3个月,跟约定好的一样,所以才会2011年4月底签合同,5月开始买社保

追答

你这属于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别人都是过了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你就认为自己也应该这样。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在试用期之前,这是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