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9月17日进一家私人企业工作,之前谈好试用期是三个月,因自己母亲过世,我11月7日离开公司回家,到今年的2月14日开始回这个公司上班,到2011年4月份公司才和我签合同,要到2013年4月份到期(2年合同)。公司因我自己工作不力,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辞退我。具体事情如下:我之前接行政工作时,里面有一条每隔两天上政府采购网看是否有标书,我在上面签了字。因最近有一个标书,当老板知道的时候已经错过了买标书的时间1天,使公司没有资格参加这一次的招标。(去年这个标是我们公司做的,标书一出来,企业一旦中标就会做3年,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但是这次只是错过了这个资格,也不代表这个公司就一定会中标。而且我有把这件事情转交给其他人做,只是没有签字,但是我有聊天记录可以作证我是转交给别人了,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不是我负责了,是接受这件事情的人的责任。
1、我在2011年4月份才签合同合理吗?
2、争对以上的事情是我的责任吗?
3、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4、公司应该给我赔偿金吗?赔偿金应该是多少呢?
5、2011年5月份公司开始为我购买社保,如果有赔偿金,社保扣除的自己那一部分算在里面吗?比如我的工资是2000元,社保扣除223,实际拿到手的是1777,如果有赔偿金,赔偿一个月是应该赔偿1777呢,还是按2000赔。
6、公司缴的那个社保对的吗?自己缴223,公司补400多,总共加起来差不多700元。
7、公司要求加班,只允许补休,而且要在3个月内才有效,请问这个是合法的吗?即使有给加班费的,也是按他的1倍工资给,比如工资是2000元,加班1天,就给2000元/26天(月休4天)=96元/天
那如果我像你说按的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叫公司补,那么如果公司会不会以我办事不力而追加我的责任呢?要求我赔偿?谢谢你!
追答这个是有风险的,要看你们公司法务的水平,和你们老板的态度;
事发应该有一段时间了,你或多或少应该能判断出公司对整件事情的处理意见;
小公司一般会息事宁人,不会跟你计较;因为公司本身管理上有很多漏洞,经不住严格的审查;
大企业就绝对不会轻易赔钱给你,担心连锁反应;
意见供你参考,不用客气
补充一点,你主张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与公司要求你赔偿损失是两码事;
前者是先走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是协商调解处理);后者是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
你应该没仔细看,我说的是公司辞退我的,而且没有提前通知
追答这种也要看公司理由是否成立,若成立,补偿一个月工资给你则可;
若不成立,你可以提请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可以以公司违约为由索取违约金。
2、是业务部经理要我把这个转交给别人的,但只是口头说,没有书面证明。接手的那个人可以给我证明。
4、如果公司有证明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我除了拿不到补偿金,是不是还要赔偿给公司啊?如果是150万的单,我难道要赔偿那么多吗?
2、只有一个人证只怕不能证明,业务经理是否能作证,或者是否有其他证据,如你转交的这个人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的相关记录。4、即使是你的原因造成损失,你应该不需要赔偿,至少不需要赔偿那么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规定时,才需要赔偿。你只是工作上过失,不是故意,公司根据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你进行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你的指正,我会学会保护自己的。因为这个事情我受了冤枉,我只是在权衡要不要像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对我会不会不好?因为这个公司的老板和老板娘做的太不对了。
是约定了试用期的,三个月,这个公司里的所有人都是过了试用期后,要买社保前才会签合同的。所以抛除我从2010年11月离开公司到我回来上班的时间,我呆在公司试用期的时间也是3个月,跟约定好的一样,所以才会2011年4月底签合同,5月开始买社保
你这属于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别人都是过了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你就认为自己也应该这样。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在试用期之前,这是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