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税制的问题

某国有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00万元。
3.发生的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管理费用9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财务费用140万元(其中建筑房屋期间的利息支出20万元)
4.产品销售与业务税金及附加400万元(不含增值税)
5.营业外收入2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其中违法经营罚款5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40万元)
6.已计入成本、费用合理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70万元,拨款的职工工会经费18万元,实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的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金额。
2.计算该企业的所得税的纳税调减金额。
3.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5000+1000+100+200-2000-600-1500-900-140-400-150=610(万元)
1、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金额=8+20+50+14+10+10=112(万元)
说明:广告费可扣除限额=(5000+1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未超支;
业处招待费可扣除发生额的60%但不超收入的千分之五,20-20*60%=8万元(调增);
利息支出20万、罚款支出50万,调增;
福利费可扣除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70万,调增70-56=14万元;
职工工会18-400*2%=10万,调增;
教育经费20-400*2.5%=10万,调增;
2、国债利息应调减100万;
3、应纳税所得额=610+112-100=622(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622*25%=1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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