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行刑的原则

如题所述

行刑原则在刑罚执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源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受到刑事政策的约束。执行刑罚时,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理念时常交织。报应主义倾向于将监狱视为惩罚场所,强调消极的监禁,然而这种过分强调惩罚可能导致监狱行刑的失败。相反,预防主义,尤其是刑事实证学派的个别预防主义,强调对监狱制度的改革,通过矫正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视行刑为社会防卫的手段。


在实际行刑中,既要坚持惩罚的必要性,也要注重改造的成效。惩罚是刑罚执行的首要目标,体现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如生命刑、剥夺自由刑、限制自由刑和财产资格刑等,都带有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然而,改造则是刑罚执行的另一重要方面,旨在通过个别化处遇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进行分类教育,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罚与改造在行刑过程中相辅相成。惩罚是对犯罪的直接回应,是改造的前提,而改造则是对惩罚的深化,通过矫正使刑罚成为积极的改造活动。司法机关在实施惩罚的同时,也在其范围内进行改造,如根据犯罪人表现调整刑期,允许减刑或假释。这表明,现代行刑正在尝试协调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以实现更为有效和人道的刑罚执行。


扩展资料

行刑是刑罚执行的简称,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付诸实施的执行活动。从广义上说,行刑就是对所有刑罚种类的执行活动,包括所有的监禁刑、非监禁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的变更执行措施、暂缓执行措施以及死刑、财产刑的执行等。狭义的行刑主要指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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