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不可抗力停工,发包人需要赔付停工期间所垫工程款利息吗?

如题所述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发包人需要赔偿承包人在停工期间的垫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而言,根据以下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均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的费用,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停工期间,若承包人被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同样由发包人承担。
在实践中,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通常可要求赔偿以下损失:
1. 人工费损失,包括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低生产效率的损失,以及相关人工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管理费等。
2. 材料费损失,如因工期拖延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差价损失。
3. 机械费损失,包括因工期拖延导致的机械停工损失和转移搬运费用。
4. 工地管理费,如因工期拖延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等。
5. 物价上涨的差价费用,如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等的上涨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即可要求发包人赔偿。赔偿的具体费用应结合承包人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中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相关费用的承担和调整原则如下: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费用,由各自单位负责。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守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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