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扩展资料: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人民网福州10月29日电 (记者江宝章)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从而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记者从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作为福建省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衔接的同时,更加注重福建实际,体现福建特色,以使《条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原先工伤赔偿明显偏低的状况,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的赔偿成本。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福建省安监局负责人表示,以2008年福建城镇居民预计人均可支配收入1.7万元计,乘以12倍,加上8万多元的工伤保险,今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者的最低赔偿金将不低于28万元,而且将会随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增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的是: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们具有代表企业的法定资格,理应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这也是大多数人认为的观点。
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不是他还会是谁呢?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因为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
据了解,深圳市某区就有一个人是80多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根本顾不过来,因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总经理来计划安排的,这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非常普遍的。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用内地总经理来进行管理,很显然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到董事长身上不合适。
还有的人认为总裁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而公司总裁又似乎对公司的一切都负有很大的责任。
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有的认为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指个体经济而言。
总之,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因此,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该人就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责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