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层级划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我国政府分为五级政府。

我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5级划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

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省、司、处、科”五级。

除国家级以外,其他4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3级行政划分。 常见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职级,是一种习惯的称呼,属于地方行政级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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