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折旧怎么提

如题所述

《政府会计制度》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做出统一规范,要求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根据用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指出,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同时,《政府会计制度》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资产已不仅局限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同样需计提和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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