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

如题所述

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隐瞒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只能通过法院行使。
二.赋予无效/可撤销婚姻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现行《婚姻法》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四种情形,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受到的伤害更大,却未被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弥补了这一漏洞。
三.新增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婚姻法》只规定了自主约定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民法典》则新增了可主张分割婚内财产的法定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对挥霍夫妻财产行为进行规制: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见前述民法典第1066条);除此之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挥霍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五.赋予成年子女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与父母一方的血缘关系存有异议,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再需要被动地等待父母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六.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先度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当事人保持沉默,则视为通过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请。
七.新增法定应判决离婚情形:现行《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许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为弥补这一漏洞,《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八. 完善离婚抚养制度:将哺乳期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变更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九.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保护无过错方:《婚姻法》只列举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为嫖娼、婚外生子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中的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单身女性收养男童也需差40岁以上:《收养法》仅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需差40周岁以上,《民法典》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需差40周岁以上。

2018 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举证不力的后果自然也由债权人承担,未举债配偶一方从连带清偿到无债一身轻。有学者认为,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具有如下亮点 :一是设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制度,即以夫妻双方的合意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 ;二是改变了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武断的共债推定,即以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该解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旨在通过强化债权人在交易中的注意审慎义务,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债务定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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