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如题所述

广东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如下:

一是坚持非营利原则,二是维持现有政策的延续性,三是聚焦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幅度过高、调整次数过于频繁、收费总额过高等情况进行适当管控,防止过高收费、过频调价。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四项,在自愿前提下可提供服务收服务费

办法明确了收费项目、管理方式和定价权限。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学费。

办法还明确了收费定价程序及机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市、县教育部门提出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申请,应提供申请函、定价方案、调整间隔期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县教育部门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办法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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