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如何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如果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应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如果不能分别办理,可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具体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过程如下:
请注意,具体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过程可能因不同地区的要求和流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产部门,了解详细的要求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