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满释放的两劳人员患有残疾无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应如和待遇月补助是多少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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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甘肃白银会宁民政时间:2010-06-1811:21
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全县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稳步推进,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县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救助、稳定土地政策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五)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六)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保障对象确定
第四条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会宁县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
第五条低保家庭成员为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本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而赡(扶、抚)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接受低保待遇定期审核的。
(六)其他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条家庭收入核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农作物、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上年度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县统计部门对上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家禽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测算。
农作物纯收入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5-60%进行测算。
家禽纯收入(家庭少量饲养)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80%进行测算。
家庭饲养马、牛、羊、猪等出栏大(小)牲畜,每头(只)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10%计算纯收入,其产仔按市场销售价格的20%计算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核定。
1、对无技术、无特长的外出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的60%计入家庭纯收入(会宁县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工,按离家外出每人每天30-4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学徒工在1至3年学习期内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3、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员为临时工。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每人每天10-3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三)赡(扶、抚)养费收入核定。
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核算赡(扶、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也按20%核算。
2、如有法院裁决的,按法院裁决执行。
3、有关赡(扶、抚)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四)其他收入按实际收入核定。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各级政府部门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社会各界捐助的医疗救助金。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由政府部门给予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八)因其它特殊困难,由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核定我县保障标准为6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8元。
第五章保障金计算和“分类施保”
第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家庭应计入的实际收入。
第十一条依据劳动能力、健康、就业、赡(扶、抚)养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施保”。具体为:
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家庭中,因病或因残(二级以上)造成本人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
三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家庭中,因病因残(三级)造成本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居民。
四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死亡或遭遇意外灾祸,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困单亲家庭。
五类: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六类:特困优抚对象和特困高龄老人。
七类:特困家庭中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八类: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一条“分类施保”对象的补差标准为:
(一)一类人员按照我县农村低保的全额标准执行。
(二)二、三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四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
(四)五、六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五)七、八类人员给予该家庭每年一次性100—500元(含实物折价)的临时救助。
第六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4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72元。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整合现有的农村救济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末,县民政部门应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及时进行审核,并将保障资金及时拨付专户,每年年末编制决算。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县级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章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认定对象坚持谁认定、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收据。
7、大中专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8、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
9、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死亡证明。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参照省扶贫办《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村委会意见,连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派专人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逐户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初审评议后,提交乡镇政府会议确定拟保障对象。
2、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门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镇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2、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日。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保障金发放。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制度。对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对五、六、七、八类救助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及村委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低保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应一户一档。做到县级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在会宁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主体,农牧、扶贫等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依靠村级组织的力量,加强管理,靠实责任,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据实编制农村低保用款计划,负责提出农村低保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抓好资金落实,及时拨付,加强监管,并列支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扶贫部门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的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教育、卫生、城建、司法等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八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咨询、申办、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低保资金增发、减发、停发等动态管理核查申报工作;严格把关,认真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探视制度,并明确帮扶责任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有“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情况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且事实清楚的;没有实行集体审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个人说了算,出现保障不公的;对审批结果不张榜公示等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白银市民政局、白银市监察局《关于在城乡救助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市民发〔2006〕13号)追究责任。对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低保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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