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个人档案存放在哪里

如题所述

毕业生个人档案存放地点如下:
1. 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寄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 已与民营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但企业无档案管理权的,档案不可存放在企业。
3. 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转至单位管理。
4. 档案可存放在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需持报到证办理。
5. 档案可暂存于学校,通常限期为毕业后两年内。若两年后仍未找到接收地点,档案将被退回原籍。
毕业生个人档案的管理机构:
1、学校档案室: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档案一般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2、人才交流中心:毕业后,档案可能会转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
3、用人单位:若毕业生就业,个人档案可能会转交给用人单位的人事或档案部门;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可能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户籍所在地档案馆:部分毕业生选择将档案寄存至户籍所在地的档案馆或档案服务机构。
综上所述,毕业生个人档案的存放地点根据就业情况和档案管理权限不同而有所区别:未就业者寄回户籍地公共机构,与民营企业签约但无管理权者不得存企业,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转至单位,可存人才交流中心或暂存学校,限期两年,逾期退回原籍。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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