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的购买者一般是不进行刑事处罚的,但对于文化的倒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触犯了倒卖文物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在安阳一建筑工地施工时,董某听说打桩打到了古墓,晚上就和同伴挖掘古墓,挖出铜鼎、铜铲、玉棕等14件文物。不久后,他就把其中的12件文物以70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
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个古墓是殷墟遗址边缘的商代晚期墓葬,而挖出的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
盗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卖了700多万元
董某是安阳县安丰乡人,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安阳市大华金商都建筑工地18号楼打桩工程施工时,听一位施工人员说,有人打桩打到古墓,“打”出了一件青铜器。他花了3万元收购了这件青铜器。
“我没有把发现古墓的情况给任何人说,想自己挖出来挣点钱。”随后,董某就和平时干盗墓的王某商量好,再找几个人晚上10点以后来挖墓。
踩点后,在一天晚上,王某纠集另外3人,和董某一起偷偷盗掘这个古墓。当晚就从古墓中挖出两个铜鼎、一个玉棕、一个铜铲等14件文物。
过了两三天,董某联系了文物贩子吕某,在吕某家里将12件文物以7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郑州倒卖文物的毛某(另案处理)等3人。董某给了吕某15万元好处费,分给王某200万元,自己得了500万余元,又用36万余元买了一辆汽车。
经山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等人盗挖的文物中,铜鼎、玉棕均为国家二级文物,涉案文物出土于殷墟遗址边缘地带的商代晚期墓葬,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盗墓者被判15年仍有9件文物未追回。
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追回了部分文物,但还有9件,直至案件判决,仍未被追回。2012年10月31日,吕某到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投案。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认为,董某、王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吕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2013年12月6日,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董某、王某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处罚金各20万元,并责令退出赃款;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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