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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场监管”公号、《厦门日报》 20211216,第A07版,原新闻标题:《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家企业被立案处罚》
编者按: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表具费、水表“复表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立案。今年3月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燃气计量表具费用、水表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属于供气环节应予以清理的不合理收费。福建省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也明确规定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此次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两个公司查处依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适用法律上比较创新。新《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020年开始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这两个公司被处罚的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8条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第70条也对应规定了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即“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再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罚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从形式上看并无法律适用之纰漏。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或直接依据这一创新性法律适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对于被价格违法调查的燃气公司、水务公司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而言,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可通过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比如主动向用户退还收取的计量表费用、复表费等方式从而获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以下为《厦门日报》新闻原文: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源)因向市场主体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燃气计量表具费用及水表“复表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日前被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罚。据悉,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以其为依据查处的案件。

    据介绍,根据2020年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2021年3月1日至案发期间,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一般工商业用气户申请,在申请人建筑区划红线内进行燃气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接入工程时,将燃气计量表具作为用气设施纳入工程成本一并计入工程造价费用,共向93家市场主体用户,收取计量表具金额120万余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燃气计量表具费用属于供气环节应予以清理的不合理收费。”市场监管人员指出。
    2021年3月1日至案发期间,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因报停或欠费被拆表的用户申请复接用水时,按不同口径水表规格,以20元-200元/台不同标准,向163户市场主体用户收取复表费共计4510元。根据《通知》中“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规定,“复表费”也属于供水环节应予以清理的不合理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上述两家涉事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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