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以前的单位有上保险。如果我和现在公司协商,要求公司给予保险补助,自己接着以前的保险进行缴纳,这个写入合同,合同这个部分是否有效呢?谢谢!
追答有效。
这违反劳动法,关于保险这部分内容无效。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以试用期和转正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参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保的。
我在以前的单位有上保险。如果我和现在公司协商,要求公司给予保险补助,自己接着以前的保险进行缴纳,这个写入合同,合同这个部分是否有效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