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有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措施内容包括:
一、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加快推动各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安全生产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协调推动在制修订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计划,完善制修订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金属冶炼、机械、特种设备、船舶修造、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鼓励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按程序制订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积极推动安全技术标准成为安全管理与监管、产业政策导向、安全准入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技术、装备、作业等标准规范。
三、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
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或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应当重视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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