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晚婚婚假有多少天?

晚育多少天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支持,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员工再婚,也可享受带薪婚假。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已经取消,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依旧有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是否取消晚婚晚育假各省的人大对各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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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0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

扩展资料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2016年1月1日,计生法草案施行,删除晚婚奖励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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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04

一般15天,各地区不一样。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拓展资料

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婚假统计: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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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6-14

审核员,各地的婚假规定都是根据各地的条例来实施的,提问人没有指定地点我也不能肯定回答是多少天!另外,我的文末有拓展资料,且拓展资料四个字用标题标明!

晚婚的婚假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10——30天的晚婚假(含婚假3天)。具体需要参照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

晚育假是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初婚者为晚婚群体。

拓展资料

《婚姻法》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未晚婚情况下的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应当延长婚假  

《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具体延长婚假的时间,各省规定不一,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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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6-11

晚婚婚假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已经没有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取消了晚婚婚假。

拓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国政府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国政府网,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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