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
(3)要求保护的权利,即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所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没有请求权和潜在的要求保护权的配合,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失去其特殊的法律性,即积极行为的权利只有在义务人不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消极的不作为)或按照主体的要求履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积极的作为)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
扩展资料
权力结构理论——
是一个技术的、客观的视角,将权力看作一个可由人主观加以安排的事物,这本身就打破了权力崇拜;权力结构理论的视角又是一个超越道德的视角。将权力主体作非道德化处理,即权力主体不是一个道德自洽的主体,
道德性依赖于他所产生的程序的正当性与他的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它的外部环境——它在权力的存在与牵制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从产生的一天起就应当在伦理与规范评价之下,即权力的善是有条件的。
(1)积极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
(3)要求保护的权利,即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所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没有请求权和潜在的要求保护权的配合,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失去其特殊的法律性,即积极行为的权利只有在义务人不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消极的不作为)或按照主体的要求履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积极的作为)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
扩展资料
权力结构理论——
这是一种技术和客观的观点。它把权力看成是可以由人主观安排的东西,这本身就打破了权力崇拜。权力结构理论的视角也是超越道德的视角。削弱权力主体的意志,也就是说,权力主体并不是一个自我一致的道德主体,
道德的合法性取决于它生产过程和其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它的外部环境,它存在于权力和控制之间的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权力主体应该在伦理和规范下评估从它产生的那一天,也就是说,权力的善良是有条件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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