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主要表现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可以被保护、应该被保护或者必须被保护的,他们不清楚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限;消费者提交的信息具有随意性,没有意识到提交某些信息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比如MSN账号、个人手机信息、联系方式等都随意地就提交了;不善于利用已有的保护措施,很多时候,网站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保护措施,例如消费者提交信息时可以选择“只有自己看到”、“只对好友公开”或“对所有人公开”,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更多时候只是依据默认选项,这很可能将对个人权益造成伤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技术存在不足。现在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越来越先进了,但还存在不足之处。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系统、信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防病毒系统等,这些技术或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受侵犯的概率。然而,技术毕竟只是工具,它的改进具有两面性,即先进的技术可以用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也有可能会被用来侵犯消费者隐私。所以,先进的技术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完善和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不足。在实践中,我国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方法,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而只能以其它诉因提起诉讼,很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同时,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若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侵害为前提,则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并未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从本原上降低了民法保护隐私权的效力。由此可知,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直接导致了网络隐私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网络伦理道德宣传与教育不足。从字面上,我们可以将网络伦理道德解释为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伦理道德,是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通过网络这种媒介,网络行为主体的表现通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大不相同,这主要是由网络特性所决定的。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可以毫无拘束地发表言论、行事等,这种“无拘束”致使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因而,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广大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意识还十分薄弱,这主要是由网络伦理道德的教育与宣传不足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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