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

如题所述

【答案】:(1)在康德之前,人们都认为主观必须符合客观,知识应该符合对象,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在对象之中。康德说:“到现在为止,大家都是认定我们的知识必须依照对象,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多次实验,可是这些实验统统失败了,那么我们不妨换一个前提试试看,就是假定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知识。”因此,康德认为对象必须符合我们的知识,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不在对象之中,而在人的理智之中。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明确地说:“自然界的最高法则必然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
(2)那么,康德是如何来论证“自然界的最高法则必然在我们心中”的呢?康德认为现象世界是杂乱无章的,要想获得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人们必须把头脑中先天固有的认识形式加在所要认识的表象上。康德说:“理性只是在按照自己的计划而产生的东西里面才有其洞见,绝不可使自己让自然的引带牵着走,而必须自己依据固定的规律所形成的判断的原理来指导前进的道路,迫使自然对理性自己所决定的各种问题做出答案来。凡不是依照预先设计的计划而做出的偶然的观察,是永远不能产生任何必然的规律的。”关于人是如何把普遍必然性带给认识对象的问题,康德说:“范畴是这样的概念,它们先天地把法则加诸现象和作为现象全体的自然界之上。”知性通过范畴把头脑中先天固有的认识形式主动加在所要认识的表象上。本来表象是没有普遍必然性的,但是经过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认识形式的整理,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科学知识也就具有了普遍必然性。因此,如果没有先天的这种认识能力或认识形式,根本就不会产生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知识都必须要经过人的先天认识能力的加工。
(3)“人为自然界立法”,是康德的“哥白尼革命”达到的一个重要结论。康德认为自然界的法则,即事物之间的普遍必然联系不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而是人类先天的认识形式所具有的。另一方面,康德也承认范畴不能被超验地使用,只能在现象界使用。但康德并不认为人能够先天地认识到所有的自然界的具体定律,人为自然界规定的法则不是自然科学中的具体的定律,这些定律必须经过经验才能被发现和验证,而先验范畴规定的一般的自然法则只是一些最一般的自然规律,它们的真理不依赖于经验,并且能够反过来赋予经验以普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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