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等证件。
一、补贴标准
(一)在芜湖县就业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下同),每套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
(二)在芜湖县就业的专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三)在芜湖县就业的其他人员,其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四)本县具有原农业户籍的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二、凡在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房的其子女可就近入学,其他符合在县城就学的人员由教育部门安排在指定学校入学,不得挂户就近入学。
三、对2016年棚改户以及各镇征地拆迁户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购买存量房(安置房)和使用“房票”的比例不得低于50%,积极引导棚改及征地拆迁户购买商品住宅房。
四、凡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驻县单位)在县城规划区购买商品住宅房的,在享受本规定第一条奖励的基础上,可由所在单位再给予每套补助1万元。
五、高技术人才在县城购买商品住宅房和规模以上企业团购商品住宅房,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补贴。
六、凡属2016年度新启动征收(含模拟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含双方父母、子女),购买政府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可享受如下购房补贴:
(一)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500元/_给予购房补贴;
(二)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300元/_给予购房补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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