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如题所述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公文处理工作就是运用科学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机关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以及立卷归档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发文办理程序,发文是指机关文书部门根据机关的工作需要向外发出文件材料,是机关领导具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方式,它对及时有效地实施领导、指导工作,处理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草拟公文拟稿是公文承办人员根据领导交拟或批办的意见草拟文稿的过程,拟稿的注意事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稿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具体;如要引用某份公文,就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涉及计量单位时,必须用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门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会商指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以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行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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