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大家9月份的个税怎么教的

俺们公司9月15号发工资还是按2000的标准交的个税。公司说石家庄税务局还没做出调整。俺咋那么不信呢。大家说说你们怎么交的啊

我8月份的工资在9月2号到账了,也是按2000算的,我打电话到天津市各区的地税局询问,查询各网站,最终的结论是我们的财务人员报税方法有错。正确的报税方法是在工资发放到个人手里的下个月征税期才申报,也就是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发放10月份才申报,而我们的财务错误的申报方法是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放9月份征期就申报,提早一个月申报,而9月份征期申报软件还不能升级为3500标准,导致我们多缴税。不知道是不是你们公司跟我这的情况一样,财务人员报税方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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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5
6元
第2个回答  2011-09-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规定:“
“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由公司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确实是9月1日(含)发放的工资薪金,贵公司是按照原法(即起征点按照2000元税率按照原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你作为纳税人应当向石家庄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机关)审核后应当退还多交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