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是建筑安装业的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包工程为差额计税,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例:甲企业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2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2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乙企业60万元时,向乙企业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应税收入”栏填200万元,凭乙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万元,这样“应税营业额”就是40万元。
以上情况是指分包,转包另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