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分包问题

我公司承接了100万的工程,但分出30万元给其他单位。那我公司营业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扣税基数是什么?(所得税在国税核定税率缴纳)发票开具上面又是怎么处理?

你好!如果是建筑安装业的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包工程为差额计税,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例:甲企业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2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2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乙企业60万元时,向乙企业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应税收入”栏填200万元,凭乙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万元,这样“应税营业额”就是40万元。
以上情况是指分包,转包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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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4
营业税方面,总包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直接从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中把营业税扣除,所以实际上缴的营业税以100万为基数(其中30万为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
至于所得税方面,30万的分包费用,是可以作为工程施工成本税前扣除的。
当然这些前提都是需要你们有正规的分包合同、及分包方的工程发票。
第2个回答  2012-06-19
别记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