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的低保政策

如题所述

鄂州市城市低保救助指南

[字号:大 中 小]2010年09月03日

办理机构

  社会救助服务站---------------受理机构

  街道(乡镇)办事处-----------审核机关

  市(区)低保办公室-----------审批机关

  申办条件
  1、持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在城镇社区范围内进行户籍登记;
  2、在城镇社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含自建房、商品房、福利房或租住政府、单位公房),且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3、未承包农业耕地;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程序
  1、个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住社会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服务站受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调查了解,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办审核。对救助服务站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区)低保办。
  4、市(区)低保办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社会救助服务站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材料
  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向城市低保受理机构如实反映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户口性质、家庭月收入、家庭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学习等有关情况,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统一制发有效)
  1、非农业(城镇)居民户口簿;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农业(乡村)户口时的农业(乡村)户口簿;
  3、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家庭居住证明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房产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有效);
  2、租房居住家庭的租房证明(原件,房东出具有效);
  3、家庭常住证明(原件,乡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有效)。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立时,确认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证明(原件,乡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有效);
  2、夫妻户口分立家庭的结婚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有效);
  3、离婚家庭的离婚证或判决书(复印件,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或法院判决书有效);
  4、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与权利人的家庭关系合法证明(原件,乡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有效);
  5、有领养关系家庭成员的领养证明(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有效)。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1、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件,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有效);
  2、身患大病家庭成员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有效)。
  五、家庭合法收入证明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固定收入时,收入证明及工资明细表(证明材料原件、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单位或雇主出具有效);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离、退休(或达到离、退休年龄)时,离、退休(或未办理离、退休手续)收入证明及银行存折(证明材料原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有效);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不固定时,半年以上合法平均月收入证明(原件,雇主出具,没有雇主的由工作地城市低保受理机构出具有效);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时,半年以上合法平均月收入证明(原件,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营业额及纯收入证明有效);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事农牧业时,半年以上合法平均月收入证明(原件,工作地城市低保受理机构出具有效);
  6、家庭动产、不动产收入(原件,由支付人出具有效);
  7、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权利人有其他合法义务人,其他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及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证明(原件,义务人居住地城市低保受理机构出具有效)。
  六、家庭合法支出证明
  1、家庭成员在大、中专就读时,在校读书及年度学习和生活费用证明(原件,就读学校出具有效);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患大病时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诊疗医院出具有效);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权利人时,权利人收入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证明(原件,权利人居住地城市低保受理机构出具有效);
  4、家庭水电、房租、通讯费支出凭证(原件,收费单位出具有效);
  5、个人支付的养老、医疗等法定保险支出凭证(复印件,收费单位出具有效);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半年以上合法平均月纳锐、房租、佣金等支出证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件复印件,纳锐、房租、佣金证明原件,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有效);
  七、其他证明
  1、家庭成员死亡时应出具死亡证明(原件,殡葬管理部门出具有效);
  2、家庭成员失踪时应出具失踪证明(原件,法院出具有效);
  3、家庭成员服刑时应出具服刑证明(原件,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有效);
  4、家庭成员服兵役时应出具服兵役证明(原件,武装部或服役部队出具有效);
  5、归国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县级以上侨联出具有效);
  6、返城知青身份证明(原件,乡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有效);
  7.低保审批机关确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城市居民没有按规定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时,城市低保受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提供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严重不实时,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有权不予审批。

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有关情况的;
  2 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3 拒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
  4 家庭近期购买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价值超过城市低保标准6倍的;
  5 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6 家庭近期存款、高价值收藏或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
  7 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8 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还建房、解困房)、自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9 家庭成员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0 家庭人均月水电费或人均月通讯费超过城市低保标准12%的;
  11 家庭人均租房支出超过城市低保标准15%的;
  12 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13 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4 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含)以上拒绝介绍就业的;
  15 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的责任义务或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诚实守信,性质严重的;
  16 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赡养、抚养、扶养权利人主动放弃赡养、抚养、扶养权利,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17 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拒不提供当地有效收入证明的;
  18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采取分离或迁转户口等手段欺骗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领取2份(含)以上低保金的;
  19 被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处罚后未按规定接受处罚或处罚时间不满三个月的。
  20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且有能力支付罚款,时间未满三年的;
  21 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22 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23 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新低保政策出台:放宽准入条件收紧审批权限实行低保渐退

[字号:大 中 小]2009年06月10日 市民政局

本网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城乡一体化进程,近日,民政部门对施行了十多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行调整,制定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降低低保门槛,收紧低保审批权限,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明确了分类施保的具体情形,使惠及困难人群的低保新政更具可操作性。
  《工作规程》将以前强调低保政策只针对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调整为面向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以顺应正在湖北省逐步推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就是说,已经或正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可以开展按“常住居民”界定城乡对象试点。
  在受理低保申请方面,《工作规程》将以前由社区居委会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更改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不再直接受理申请。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集体审批,并再次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社会救助证》和资金领取凭证。将原来的“三核、三评、三公示”修订为“两核、两评、两公示”。强化了乡镇(街道)核查责任和社区的评议职责;弱化了街道的评议职责和社区的核查责任。
  按《工作规程》规定,对保障对象中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患重病特殊困难对象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保障标准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农村低保家庭,可参照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核定补助资金。此外,对长期在城乡福利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劳动的低保对象,也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临时补助金。
  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保障家庭,实行限期保障。根据劳动能力状况,批准申请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障期内,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已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保障期满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享受的,重新申请审批,审核审批手续从简。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也可以实施限期保障,保障期限一般为1~2年。
  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1年。
  明确动态管理七项制度。即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续保申请登记制度、公益劳动制度、公示通报制度、保障对象异动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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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5
我们属于低保家庭,儿子有先心病需要做手术,已经6岁了。请问有什么政策保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