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6月与学校的介绍的实习单位签订了7个月的合同,经过2个月的工作,我想辞职,重返学校学习,但就业协议中有一条:若实习期间中途退出,则需承担所带学生的当期学费总额相等的赔偿金(工作主要是在培训机构当老师),但实习之前的培训都是在学校进行,培训期间该单位并未为我们支付培训费。我想知道该就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是否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