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4%减半征税,还是按17%征税?

备注:若是转让资产低于净值,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购入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扩展资料: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根据《条例》规定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17%。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追问

要是购入的时候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进项发票,我销售的时候也应当按17%吗?

追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只要是2009年以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销售时都必须按17%征税!!!
也就是说,即使购入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销售时仍要按17%征税。
如:某企业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或未索取发票),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它销售时,也要按17%征税,绝不能因为其购进时未抵扣而在销售时有所区别。
这一问题其实很好理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的购入和销售如何纳税,与其他货物已经是一样的啦。
所以,考虑上述问题,可以参照其他货物。其他货物会不会因在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而在销售时就可不按17%征税呢?不可能的。固定资产同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26
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起不能继续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 ,你09年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含不含税,出售时都要以销售价*1.17收款。根你当时购固定资产时入帐含不含税没关系。转型后,其实出售固定资产跟出售一个螺丝没什么两样。
第3个回答  2011-08-26
固定资产购入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不管资产净值如何,都是按17%征税。
第4个回答  2011-08-26
不能免交。只能是按4%减半征税。如果太低了,税务会核实的。追问

为什么呀 不是说要按17%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