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按劳动站格式制作的劳动合同书有效吗?而且规定月薪制工资是以26天结算,月薪26天制合法吗?

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是以26天制支付月薪工资,月薪工资结构是底薪+绩效+加班补贴的形式来支付的,而在合同补充协议了公司增加了月薪工资包涵了星期六加班工作费用,而且合同是自己装订的,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星期六的加班费用吗?

  公司内部按劳动站格式制作的劳动合同书是有效的,只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可,月薪26天制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4天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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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1
如果合同里约定,特别是工资里包含了加班工资,以及星期六的工资应该是对的。劳动合同应该以月为支付月薪日追问

朋友 不是很详细,我的劳动合同是每天八小时制,工资是月薪制,但合同附件了一条是,甲方提供的工资中包含星期六工作的加班费,这样的话,我有理由要求支付星期六加班费吗?

追答

没有理由,你的加班费已经随同工资支付了。

追问

我们的劳动合同订的工作时间是第1项,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项是订的以第3种形式执行,即其他形式。公司也在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栏;附加了一项,即甲方(公司)提供的工资中包含星期六加班费和保密费。但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条中的工资结构只有 底薪+绩效+加班补贴三项,实行的是26天月薪制,工资单上也是写的上班天数是26天,没有注明加班工时之类的东西,你说这样也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吗,

第2个回答  2011-11-25
1、合同书的形式没有规定,只要内容合法,双方协商一致就是有效的。
2、从“26天制”可以推出你单位不实行“双休日”的工作制度。以此联想,星期六的工作应当不属于加班。这样你就没理由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了。(见《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3、“双休日”的工作制度,好象是国务院在2000年前后发的一个文件中规定的,我没找到,所以很抱歉,不能解答了。追问

你好,
朋友,谢谢你的回答!
但深圳是以21.75天为正常班工作制,22天外的星期六、星期日都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如果企业定义月薪26天制,是不是本身就不和法?

追答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此规定我推理出的“26天制”是不违反该法律的。
深圳所在企业应以当地的实施细则为执行标准,这样你可以依据该细则之规定向企业提出正当的要求。或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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