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是以26天制支付月薪工资,月薪工资结构是底薪+绩效+加班补贴的形式来支付的,而在合同补充协议了公司增加了月薪工资包涵了星期六加班工作费用,而且合同是自己装订的,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星期六的加班费用吗?
朋友 不是很详细,我的劳动合同是每天八小时制,工资是月薪制,但合同附件了一条是,甲方提供的工资中包含星期六工作的加班费,这样的话,我有理由要求支付星期六加班费吗?
追答没有理由,你的加班费已经随同工资支付了。
追问我们的劳动合同订的工作时间是第1项,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项是订的以第3种形式执行,即其他形式。公司也在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栏;附加了一项,即甲方(公司)提供的工资中包含星期六加班费和保密费。但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条中的工资结构只有 底薪+绩效+加班补贴三项,实行的是26天月薪制,工资单上也是写的上班天数是26天,没有注明加班工时之类的东西,你说这样也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吗,
你好,
朋友,谢谢你的回答!
但深圳是以21.75天为正常班工作制,22天外的星期六、星期日都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如果企业定义月薪26天制,是不是本身就不和法?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此规定我推理出的“26天制”是不违反该法律的。
深圳所在企业应以当地的实施细则为执行标准,这样你可以依据该细则之规定向企业提出正当的要求。或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