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12月份预提在明年发放的工资,本年这笔工资在本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在明年发放的工资,虽于本年年12月份预提,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作为本年的费用,所以不能在本年年度税前扣除。
追问那是不是2012年1月份发放的2011年11月份的工资要作为2012年的费用,可以在12年税前扣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