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们公司都是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但是会计说12月份的工资不能跨年度发,必须当月发,是这样吗?

会计说跨年度的话税务不好处理,到时候税局会让补税,我感觉不是这样,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请教高手指导一下,谢谢了

本年12月份预提在明年发放的工资,本年这笔工资在本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在明年发放的工资,虽于本年年12月份预提,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作为本年的费用,所以不能在本年年度税前扣除。追问

那是不是2012年1月份发放的2011年11月份的工资要作为2012年的费用,可以在12年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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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9
嗯 是的 如果牵涉到税务的话是必须在当年弄清楚的,所以来说是必须在12月份之前弄清楚的
第2个回答  2011-11-29
没有这种说法。根据权责发生制,12月份的工资应在12月份提取放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至于什么时候发可由企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