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合法吗?

我是10年年中来到深圳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工作是3班倒性质。虽然不是全日制8小时工作,但是每月下来工作时长平均每天也是8小时(每月休8天,但不固定)。试用期开始就签了3年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没有写上工资为多少。工作工资是当时深圳最低工资1100 + 提成 + 职效 + 一些乱七八糟的构成,每月除去社保后到手工资3K左右。
后来随着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工资就开始出现问题。
1、在最低工资涨到1320的时候,其他方面的杂七杂八的工资开始削减。每月到手工资不超过2.8K。(2月份最低工资为1500,估计又要再变相减工资了)
2、遇到节假日需要计算加班费时,全部按照当时最低工资计算,即1100或1320。

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是否能追回所损失的工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谢谢,另,希望各位的答案写简单些。太复杂怕看不懂。
3、社保缴纳也是按照深圳最低标准缴纳。并非按照每月工资情况缴纳的。

  不是按最低工资算的、而且加班费现在也不用交税了。具体看下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公司根本没跟我们签过任何的协议。
其次。任职满一年应该有带薪年假的。公司却在过年时加长假期,把年假抵消,不能不从。
这样合法吗?

追答

按你说的,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加长假期,把年假抵消的费用和工资。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协议、只要有其它能证明的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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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4

不合法,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加班加点工资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应按实际约定薪酬计算

第2个回答  2012-02-27
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工资组成,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加班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追问

律师先生,您好,谢谢你的回答。想再咨询您一下。劳动合同内关于工资处是留空的。什么都没有写。工资计算方式,是口头告知的,虽然每月并无纸质工资条,但是会以邮箱方式发送。这样也无法证明工资组成吗?而且,无纸质工资条给我们,即使给了也是让我们看看签个名就要回收上去的。
另外,年前调了深户,社保公司都是按照最低额交,这样也可以?
希望得到您的回答,谢谢

第3个回答  2012-02-27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