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年年中来到深圳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工作是3班倒性质。虽然不是全日制8小时工作,但是每月下来工作时长平均每天也是8小时(每月休8天,但不固定)。试用期开始就签了3年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没有写上工资为多少。工作工资是当时深圳最低工资1100 + 提成 + 职效 + 一些乱七八糟的构成,每月除去社保后到手工资3K左右。
后来随着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工资就开始出现问题。
1、在最低工资涨到1320的时候,其他方面的杂七杂八的工资开始削减。每月到手工资不超过2.8K。(2月份最低工资为1500,估计又要再变相减工资了)
2、遇到节假日需要计算加班费时,全部按照当时最低工资计算,即1100或1320。
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是否能追回所损失的工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谢谢,另,希望各位的答案写简单些。太复杂怕看不懂。
3、社保缴纳也是按照深圳最低标准缴纳。并非按照每月工资情况缴纳的。
谢谢您的回答,“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公司根本没跟我们签过任何的协议。
其次。任职满一年应该有带薪年假的。公司却在过年时加长假期,把年假抵消,不能不从。
这样合法吗?
按你说的,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加长假期,把年假抵消的费用和工资。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协议、只要有其它能证明的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不合法,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加班加点工资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应按实际约定薪酬计算
律师先生,您好,谢谢你的回答。想再咨询您一下。劳动合同内关于工资处是留空的。什么都没有写。工资计算方式,是口头告知的,虽然每月并无纸质工资条,但是会以邮箱方式发送。这样也无法证明工资组成吗?而且,无纸质工资条给我们,即使给了也是让我们看看签个名就要回收上去的。
另外,年前调了深户,社保公司都是按照最低额交,这样也可以?
希望得到您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