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信手册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问的是这个吗?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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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6-9-21 阅读次数:3619)

沪建建[2004]319号

第一条(目的)

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组织实施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诚信手册内容)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简称《诚信手册》)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条(诚信手册领取)

本市勘察、设计、施工(特、一、二级)、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甲、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向市资质资格办领取《诚信手册》。

本市施工(三级)、工程监理(丙级)企业向相应的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

外省市进沪企业向各自的驻沪办建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未设驻沪办建管部门的,向市资质资格办领取。

第六条(出示的资料)

本市企业领取《诚信手册》时应出示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进沪企业除出示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在沪法人委托人姓名及机构名称;

(二)在沪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诚信手册记录)

企业领取《诚信手册》时,应如实提供《诚信手册》所要求的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企业基本信息由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

企业承接业务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相关市或区、县资质和资格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

企业违反建筑市场承发包、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的《诚信手册》上记录。

第八条(记录要求及错误更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据实记录《诚信手册》,发现不实信息或记录错误,应当及时更正。

第九条(诚信手册版本)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市或者区、县资质和资格管理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市或者区、县资质和资格管理部门应参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对书面版本当场更正。

第十条(诚信手册查询)

《诚信手册》的电子版本将在网上进行公开。企业发现《诚信手册》电子版本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要求市或者区、县资质和资格管理部门更正。

第十一条(诚信手册用途)

在沪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时,应向发包方出示《诚信手册》。

在沪建筑业企业可以向有关诚信评估机构出示《诚信手册》。

《诚信手册》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的依据之一,也是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书面版本的续领和换领)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书面版本。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书面版本。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

市或者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建筑业管理信息,方便在沪建筑业企业获取相关信息。没有公开的政策不得作为管理依据。

第十四条(建立诚信档案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诚信手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天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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