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是不是公民的义务

如题所述

根据献血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无偿献血制,这种"无偿"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制。但是除了“提倡”、“鼓励”这些献血法上规定的动员方式外,我们还有什么更有效的手段来督促公民自愿献血呢?显然我们没有这 方面的规定,除了道德的指责,似乎无法给不自愿者加以更多的“罪名”。那么,无偿献血在困境中又究竟能走多远?———主持人的话
■新闻回放 《京华时报》消息,11月12日,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停课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负责学校献血活动的保健科周大夫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周大夫表示,每个学校都有献血任务,完不成任务学校要受到批评。为了避免一些女生因为不想献血而谎称自己“来例假”,校医院专门安排了一名妇科医生来把关。
正确对待法律规则
吕廷君

首都师范大学的做法显然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但是,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这种侵害背后隐含的人们对待法律规则的态度。因为规则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如果公民和组织不能正确对待法律规则,具体法制就难以成就。首都师范大学的献血事件折射出人们对待法律规则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首先,不能把“无偿献血"混同于“义务献血"。有些地方在宣传献血法时竟然打出“无偿献血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这样的标语,实在是对“无偿献血"的莫大误解。因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人必须行为(或不行为)的命令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如果说公民有无偿献血的义务,就意味着公民必须无偿献血。以此推理,首都师范大学的做法显然就是于法有据的。其实,我国献血法规定献血是“无偿的",从法律角度看,“无偿"的意思仅仅是与一般的“等价有偿"相反,指献血者得不到等价回报,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具有强制性特点的义务。
其次,不能把“指导性规则"混同于“强行性规则"。“指导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的规则,这类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制性。“强行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必须行为(或者不行为)的规则,这类规则具有命令性、强制性特点。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和“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就是典型的指导性规则。这两个规则使用了“提倡"和“鼓励"两个行为指导性动词,而不是“必须"和“应当"之类的命令性词语,充分说明了我国无偿献血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献血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这个规定则属于强制性规则,从这个规定看,首都师范大学具有“动员和组织"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无偿献血的义务。
第三,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转嫁。未尽法律义务就产生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不能以任何非法的理由和形式转嫁属于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从献血法第六条规定看,首都师范大学具有“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这个法律义务就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该校保健科的一位大夫所说:“每个学校都有献血任务,完不成任务学校要受到批评"。问题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学校不能简单地把义务转嫁到学生头上,使法律的“指导性规则”变成“强行性规则",其结果必然是强势的校方不惜用侵权的行为方式来把本属于自己的法律义务转嫁到弱势的学生头上,从而摆脱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献血法立法是否足以考虑到:在一个整体性行为中赋予不同法律主体以性质相异的“指导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容易导致规则冲突和权益矛盾,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法理问题。毕竟,从具体法治看,当面对已经生效的国家法律时,我们的态度应当是认真对待规则,而不是逃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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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29
楼上说的米错
.` 至于:
不是义务的,说起来我就生气,那为什么这么多人去献血,而很多人去医院住院用血还要钱呢,而且很贵300毫升的血差不多要400到 500快钱吧.
回答者:fangchaohui - 助理 二级 10-28 10:13

这个说的我反对. 因为我们献的血是没有经过处理的。`. 医院还要经过机器进行处理筛选才能使用。`. 而那些费用是挺高的。.`
第2个回答  2007-10-28
不是义务。因为义务是和权利相对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10-28
献血为无偿献血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并年满18岁 都应无偿献血 但此义务无强制性 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个人条件决定.
第4个回答  2007-10-28
不是义务的,说起来我就生气,那为什么这么多人去献血,而很多人去医院住院用血还要钱呢,而且很贵300毫升的血差不多要400到 500快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