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七章,专门针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第三十七条,财政部负责对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确保处置过程的合规性。

专员办则在各自所在地,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处置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每个环节的透明和公正。

对于内部管理,第三十八条强调了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他们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核查,防止违规操作。

在处置行为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列出了禁止行为: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处置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审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存在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以及截留资产处置收入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单位资产损失。

一旦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无论是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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