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执行免税政策?

我想问的是:一个外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出口货物执行免税政策? 如果是的话,那么岂不是比起退税更有优势吗?为什么大部分外贸公司都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退税呢?

我想不明白,请高手回答,谢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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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2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管理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第三条 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办理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税申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但应提供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中止出口免税事项的,应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撤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出口离岸价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额予以免征。
⒈ 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⒉ 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⒊ 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和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⒈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⒉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⒊ 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⒋ 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⒌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⒈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内申报;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⒉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⒊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属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报送)。
⒋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第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审批。
(一)出口免税备案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申报后,须在当月20日前办结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备案清单”一联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存查。
(二)出口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请后,须在当月20日前审核无误并在《免税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月底前经人工复核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免税核销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交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出口货物的免税依据。
第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申报免税备案,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免税核销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主管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一、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计划征收股(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资料。
2.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资料。
3.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
(二)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附送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有关项目与其税务登记的基础信息是否相符。
2.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请表的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凭证是否齐全、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表表之间、表账之间和表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3.负责掌握实行出口免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等变动情况,并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4.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日常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
5.负责小规模纳税人下列情形须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调查核实:
(1)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申报免税备案的出口货物;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三)综合业务股的工作职责:
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等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审查。
二、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批意见;负责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采集和维护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的基础信息。
(三)负责出口退(免)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
(四)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各种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出具。
(五)负责按月向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反馈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
(六)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本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要求。
对已采取文书流转的单位,按各工作环节职责录入相关信息。尚未采取文书流转的单位,由最终环节录入全部信息。
第九条 其他。
(一)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或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管理,应按现行规定以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方式进行管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参考资料:msn:[email protected]

第2个回答  2007-10-23
出口商品绝大部分免出口税,不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是针对商品。

至于增值税,小额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要交纳,只是小额纳税人用营业税的名义按发票金额的百分比缴纳。不同的是,营业税是没有出口退税的。这就是为什么凡出口企业都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