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平和效率谁更重要

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平和效率谁更重要

所谓行政效率主要是指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而行政公平则主要指行政组织结构的正义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前者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功效、福利和总体效益,它满足于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属于目的论伦理学的范畴;后者强调社会成员对政府分配社会利益和管理社会秩序的合理期待,具有维护道德伦理的理想品质特征,属于义务论伦理学的范畴。我们可以将二者的实质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性在道德伦理价值观上的深层反映。就其辩证关系而言,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具有一体两面性。效率与公平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公平作为社会利益分配的价值尺度,它必须以反映利益生产水平的效率为先决条件,一如社会生产决定社会分配一样,没有价值创造的不断累积就不会有随后的价值享受,价值创造的结果决定着公平实现的内容及其变化方向;另一方面,社会的公平状况对效率的生产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也可以使社会生产停滞不前。二者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恰如德国学者科斯洛夫斯基所言:“我们不想生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什么也买不到;我们也不想生活在一个‘有效率的、富裕的’社会里,这个社会把它的金钱用于道德上受到指责的目的。”[7]这就要求政府在引导社会发展过程中,既要大力促进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避免社会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又要为效率的生产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以防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社会畸形发展乃至被迫解体。
  其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具有相辅相成性。效率原则旨在引导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获得为人所需的社会利益,其中,既包括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也包括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善功”;而公平原则是要通过合理合德的调节方式避免人们对效率和利益的追求陷入极端利己主义或小集团主义的泥潭而无法自拔,其最终目的仍然是要保证社会整体效率或利益的提高。反过来说,人们追求公正原则的真正目的也是要保证效率或利益原则的合理落实,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要完全丢掉效率或利益,为了公平自身而追求公平。质言之,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没有公平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效率。从人类发展史的角度看,人类以群体的方式去猎取食物主要是因为这种方式能够使自己获取更多的食物,从而有效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猎取食物的目的只是为了少数几个生理上占优势的人,就不会出现群体性生存方式。正是出于部落整体生命安全的需要,才产生了原始共产主义意义上的部落公平;也正是因为有了部落内部原始公平的出现,才保证了部落成员的心理平衡,避免了人们的消极怠工,从而激发起大家的劳动积极性。效率与公平的相辅相成性要求现代行政必须在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原则合理调节各种复杂性利益关系,将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而不能重此轻彼或顾此失彼。
  最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具有历史相对性。通过对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效率与公平交互更新的考察,特别是通过对我国建国以来经历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曲折复杂过程的描述,已经能够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其所面临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所遭遇到的主要挑战不同,对效率与公平的重视程度也就殊为差异。一般而言,当社会经济结构面临重大转型时期,效率原则通常会凸显出来,乃至成为社会实践中占支配地位的道德原则,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的勃兴和我国改革开放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口号的提出就是明证。相反,当一个社会处在秩序紊乱、利益冲突不断而又未发生重大经济结构调整时,公平原则会成为社会道德关注的中心问题。可见,二者的关系具有明显的历史动态性特征。以至于有学者强调,从理论层面讲,效率与公平之间是一辩证统一的关系;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由于二者的矛盾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只能采取矫枉过正的方式去加以解决,要么看重效率轻视公平,要么追求公平冷落效率,无法做到同时兼顾。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介入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必须面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要摆脱物质匮乏,如果社会物质财富已经达到相当丰富的程度,仅仅是因为贫富悬殊我们才不得不一直去把蛋糕无限做大,那么,政府是任凭少数人对着大蛋糕尽情饕餮?还是致力于为多数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力行社会公平?答案无疑是后者。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将价值选择的终极落脚点放到公平正义上的根本原因,也是它最终能够战胜并超越资本主义的无量秘籍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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