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调查准则?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审法发〔1996〕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附件:

  ********(审计机关全称)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调通 〔****〕*号:

  根据******,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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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17
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

总则
总则规定了本准则的目的、依据、政府审计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的基本要求。

一般准则
一般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作业准则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报告准则
报告准则是审计小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处理处罚准则
处理、处罚准则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意见书,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规范。

附则
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政府审计具体准则
编辑
政府审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有:审计方案准则、审计事项测评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分析性复核程序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档案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准则、审计行政复议准则等。

政府审计规范指南
编辑
政府审计规范指南是依据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和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最新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修订政府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审计准则。同时,规定了对废止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详细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
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19.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
20.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
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
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
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25.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
26.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
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审财发〔1999〕32号)
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