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招标人能否自行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

如题所述

  竞争性谈判方式属于非公开招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这里有两层理解意思: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批准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法律没有明确是否要参照“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一样来处理??/。
  目前〈政府采购法〉没有实施细则。有的地方就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制办网站2010-01-12)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你问的是“政府采购中招标人能否自行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没有说出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金额,即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标准各省、市、县都不一样的,有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不等,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具体金额,这里不多说了)。目前实施条例没有正式公布,明确答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人不能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未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各地都不一样,有财政部门审批的,也有财政部门授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自行确定的(至少有相关的内容规定或口头约定)。当然也有专家建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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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5
按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都有详细规定,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符合那种就能按那种方式采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15
按照政府采购法,貌似不可以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