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法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法票。汇总开具专用法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