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明细需附清单吗

如题所述

需要附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法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法票。汇总开具专用法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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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上述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打印销货清单呢?
我们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一般要求销货方应当按照所售商品逐笔填写,未发现有规定要求发票后附“普通发票销货清单”。也未找到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发票后附“普通发票销货清单”的规定。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对普通发票要求附销货清单的规定。但企业实务操作中,到底如何处理?
有些地方国税局曾经发布过普通发票填开要求,”用票单位或个人因所销售或加工的项目较多,发票栏次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的,应使用《普通发票销货清单》作发票的附件,并将清单附在该份发票后面,方属合法的有效凭证”。比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文件:
四、关于《辽宁省xx市销货清单》印制、使用的说明:
销货清单是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而开具的汇总发系起证明作用的,在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都适用。销货清单视同普通发票印制、使周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专用品印制。但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销货清单和使用收款机打印的销货凭单(未纳入发票管理的)可不作要求。
由此来看,我们建议无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票还是普票,最好都要索要“销货清单”,避免税务机关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开据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条对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