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的章盖的是私企的,是还要到那个公司所属的人才盖章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三方协议的主体中没有规定人才市场,三个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

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扩展资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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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不需要。三方协议的主体中没有规定人才市场,三个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现为教育部)制定的现行有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有必要。
私企是没有档案管理权,企业可以委托当地人才中心接受和管理毕业生的档案。象报到证、档案、组织关系等问题,私企一般不会关系的,但对毕业生的一生都是离不开的,不知道什么时候用到了,而你的就业手续又不完整,会很麻烦的。对应届毕业生来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就业手续没错,不要嫌麻烦。追问

哦,那直接去人才就给盖吗?用拿着什么东西吗?

追答

问一下单位是否在人才办理了开户,如果已经开了户,直接去就行。如果还没有开户,可让单位写个申请去当地人才办理人事代理开户,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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