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旗下城投公司与民营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利用政府平台融资用于建设政府大型项目,可行违规吗

如题所述

政府或旗下城投公司与民营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利用政府平台融资用于建设政府大型项目,合法合规,而且是政府现阶段极力推行的新的投资方式。
债务由合资公司承担,而不是政府承担。合资公司经营若干年、收回投资得到一定收益后,所有权转归政府。
地方政府注资的方式及动因分析。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存在较大资金缺口,为弥补这一部分资金缺口,城投公司应运而生。根据国发[2010]19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由于城投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即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为扩大其融资能力,地方政府曾通过注入货币资金、房地产、国有企业股权、土地(包括储备地、划拨地及出让地),以及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的方式,对城投公司进行资产性支持。
通过上述注资:
一方面可以快速降低资产负债率,避开部分银行贷款对于城投公司债务负担不得高于70%的红线要求;另一方面,注入的资产可以用于城投公司的抵押贷款,进一步提升城投的融资能力。
实际情况是,在城镇化建设及“GDP竞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需要借助城投公司获取大量资金,然而财力有限导致其可支配的货币资金、房地产和股权等高价值资产难以满足分配需求,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储备土地及公益性资产,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向城投公司注入此类资产。
因此,大部分城投公司是地方政府以少量财政拨款配比较大规模土地资产注入的方式成立的,后续再获得政府注入的储备地和公益性资产,持续扩大资产规模。
但是,储备地或公益性资产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价值,地方政府通过该种方式增加城投公司的资产规模、降低债务负担后再让其进行融资的行为,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超额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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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5
这个一般被成为ppp,不光是合法合规,而且是政府现阶段极力推行的新的投资方式。债务由ppp合资公司承担,而不是政府承担。合资公司经营若干年、收回投资得到一定收益后,所有权转归政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