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文件

如题所述

1、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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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3

相关文件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二、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

三、对于今后各年度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前,一次性抚恤金暂以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作为核定的依据,待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扩展资料: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然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其中如有已经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因公死亡的人员,也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对于生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公死亡的人员,均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参考资料来源:首都之窗-关于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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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15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由《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来规定的。

根据《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扩展资料: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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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07
按现行的《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