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甲按原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本25万元给乙,时点是10月初,公司9月份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0万元,但到年末公司全年为亏损,未分配利润为-5万元。
企业在第二年初办理税务变更时税局要求交纳股本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即按转让时9月底公司账面的10万元未分配利润按总股份计算,其25万元应得2.5万元,应交纳个税0.5万元,并且该2.5万元不能作为利润分配从未分配利润中转出给甲,即转让者实际没得到这2.5万元但得交20%的个税。若以后公司有盈利未分配利润转正分红时,这没转出的2.5万元还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不知税法是不是这样规定的,具体文号是哪一个,希望了解的给个回答。
谢谢各位答复。欢迎继续试探讨。
1、按三楼热心网友的以净资产来确认计税基础可以理解,因为若还有盈余公积什么的,那只以未分配利润来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例题上是没说明净资产只由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两部份组成,在此例中两者相加就是净资产。
2、若非弄虚作假,股权交易双方是各自按照自己认可的价格来议价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只是个参考价,买方或认为你的账面资产不值这个价,而卖方却认为可能超出这个价,双方议价的结果就是转让价。此例中到年终是亏损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买方以原价受让,短短三个月还浮亏了5%。股权转让其实就是股票买卖,转让价格各自出价到一致时成交。是否有收益就是转让价与购入价之差。按此征税才让人心服口服。
3、税局按当时的净资产来计算出让方的收益也无可非议,但不让此部份收益作利润分配转出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嫌疑,若能转出作利润分配,那只是早交税与晚交税的差别,但不让转出确实不能让人信服。
希望了解税法的人给个合理的解说。问税局相关人员说只能这样处理,他说也问过别人,但说不出个所以然。而且税也交了,但交得不明不白,所以想在这儿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