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规划,家里的宅基地需要拆除部分,剩余部分能否要求拆迁部门办理重建报批手续?还是需要自行报批?

按照规划,拆迁只拆除三分一左右,还有剩余接近100方未在规划范围内,但我能否因为拆迁要求拆迁部门办理重建手续?请了解的朋友给我个意见,谢谢各位!

要求拆迁部门办理重建报批手续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还建房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这种住房,称为还建房或统建房、统建楼。

还建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取得方式:商品房是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购买,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2、土地性质:大多数还建房是政府划拨土地兴建,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3、交易税费: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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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5
拆迁需要给你补偿的,或给钱给地,或异地给予重建,或给你安排拆迁房,难道拆迁前没有和你商量征得你同意吧?找拆迁办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1-25
这个你要去找拆迁办去商量商量,应该这个是你的步骤,她应该给予修复。或者是给你部分补贴。
第3个回答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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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国家多次在各类会议和文件中明确的。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要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也就是说,还有半年多的时间,每家每户都能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书,为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屋办理“身份证”、上了“保险”。

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通过精确丈量、全面调查,准确确定宅基地和房屋的四至,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登记在册、录入系统、颁发证书,就能有效解决宅基地的各类纠纷,在遇到征收、拆迁等情况时,也是保障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各项权益的重要凭证。只要证书在,没有农户自己同意,谁也不能把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屋怎么着。

是不是所有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都能确权?整体上是这样的,也就是说今年所有的农村都要开展完成这项工作,但有一些宅基地和房屋按照政策要求是不能确权的。比如,宅基地和房屋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或者是未经批准不符合乡村规划建设的房屋,非法转让和赠予的宅基地和房屋,“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和房屋,等等。

不能确权登记颁证的宅基地和房屋怎么办?是不是都要拆除或者是收回集体?当然不是这样,宅基地和房屋没有确权,里面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有空置的也有正在居住的,必须区别情况灵活处理,以下4种是未确权宅基地处置的常用方式,大家必须要弄明白。

(1)继续占有和使用。这主要是针对权属或边界有争议的、转让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是存在争议没有解决到位,按相关规定是不能确权登记的,你应当加快协调协商,或者是向农业农村部门专门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及时解决争议之后再确权。如果是因为非法转让不能确权,只要转让双方有正式的合同和协议且没有纠纷,就可以继续占有和居住。

(2)强制拆除。这主要是指占用农用地建房或者是未经批准建房不符合乡村规划的情况。我们国家有着非常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农用地建设住房必须办理转用手续。农用地建房如果符合规划还有通过补办手续保留的可能,如果不符合规划,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那是必须拆除复耕的。

(3)同村转让或有偿退出。这主要是针对“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和房屋。根据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也就是说,“一户多宅”多出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登记颁证的。但“一户多宅”并不是都是违法所得,农户大部分多余宅基地是通过继承等合法渠道得来的。如果不能确权,可以选择继续占有,也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或者是通过协商以有偿的方式退回村集体。

(4)收回集体。这一类是针对村里“五保护”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因为没有直系继承人,并且去世前享受了集体供养,去世后宅基地应收归集体。另一类是难以联系到所有人的危房占用的宅基地,这些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人常年在外、无人打理,并且已经成为危房,村里应将危房拆除后收回宅基地。

第4个回答  2021-11-25
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