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证据举证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或负责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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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1
正常情况下,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即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往往有些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很难举证。所以,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或者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为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比如原劳动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举证。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01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特殊情况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这个时候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立法者考虑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就是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工资,如果要求劳动者来提供加班的证据这显然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单位保管的,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所以,在劳动者有这样的主张时,要求单位来提供证据,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就会认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于两年之前的加班事实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仲裁还是支持的。
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对有些在加班考勤等规定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单位来说很不利,如果劳动者利用单位的这些漏洞,主张自己加班工资,而考勤加班的相关证据要有单位来提供,单位不能提供,就会造成单位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要注意法律上的这些规定,完善自己必要的材料,保证单位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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