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的下岗职工2018年可以补交社保吗

吉林省的下岗职工2018年可以补交社保吗

一、至2017年12月末中断缴费超3年,按政策需要按“双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合格后即可按“原标准”补缴欠费: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至1月1日男达到50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人员;

3.享受城镇低保、残疾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

4.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5.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达到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及低保领取存折;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残疾证;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及街道证明;失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和乡镇证明;

3、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及《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审批表》;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社会保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0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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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30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