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问:我在一家食品公司做市场促销工作已经快半年了,这家公司管理很松散,促销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任务与基本保底工资数额以及提成的比例。由于市场促销工作性质特殊,我们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平时可以闲着无事,周末和节假日又可能随时去上班,一切都视情况而定。如果有谁不想干了,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和工资结算之后,马上就可以走人,甚至有时候打个电话就可以辞掉工作。我生性不喜欢被约束,对于这种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工作方式非常赞同,加上我性格随和,和公司老板以及同事们相处得也很好,所以我一直工作得很愉快。但前不久我参加了同乡聚会,在闲聊中说起我的工作状况时,有个朋友非常吃惊,让我回去一定要和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我问他为什么,他说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后来我试着就此事问老板,老板说签订书面合同只是个形式,没什么必要。我觉得老板是在故意不同我们签定劳动合同。请问, 老板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答:你来信所说的书面合同实际上是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确立的凭证。其次,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劳动法》第19条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第19条还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上条款的订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一目了然,非常明确。消除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对当事双方的权益都是一种有效的保护。第三,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以促使纠纷的顺利解决。总之,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外,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总是处于比较弱小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就更为关键。《劳动法》第3条赋予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确认和保障。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相安无事则罢,一旦有了纠纷,吃亏的往往是劳动者。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远不是你干活公司付钱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到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无疑是你的护身符。你的那种“没有合同,自由自在”的想法和老板“订立合同只是形式”的说法都是错误的,你应尽快和公司正式谈一次,讲明利害,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仍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编辑:离地七寸)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