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17点左右,我因停放电动车与旁边商铺的一名30岁左右的妇女发生争执,起因妇女多次阻拦我停放在不在她管辖范围内的电动车,并出手挪动已经上锁的电动车。我听到警报响后返身回来挪动电动车,期间妇女多次谩骂我。并动手主动动手撕扯我的衣服抓挠我的手跟胳膊,尤其情绪激动我挥手将她甩开,此女返回店中拿金属物冲回来试图殴打我,我已经被旁人拉开,一老太太出手阻拦那名妇女,结果被那名妇女推倒在地,同时自己也摔倒在地。我没有与她继续纠缠僵持,返身上楼回单位。期间此女报警,并持续撕扯我阻拦我行动。上了电梯后此女多次恶语相向。回到办公室后此女继续撒泼限制办公室内包括我在内的其他两名同事行动自由。期间见此女耳朵让有血迹,同事提出帮她擦拭,她拒绝。经好言相劝此女依旧在办公室吵闹并限制我们行动自由,影响到我公司正常办公秩序。直到僵持到派出所民警赶来带至楼下了解情况,后带至派出所处理。警方让妇女先行去医院处理伤口,让我在派出所等待。直到晚上十点,才离开派出所。期间我多次要求警方打电话询问伤者情况,一直没有接通。并限制我不让我离开。导致我下班未报道未提交当日工作日报。警方回复我只有再等会再等会这样的话。多次联系对方未果也无让我离开。4月25日上午九点左右陌生号拨打我电话,因当时开会未接听,回复短信询问何人。对方回复派出所的,让我一会到派出所找刘队长。会议开完后约十一点左右我即到派出所,经打问刘队长不在,通知下午三点再过来。三点过来后,刘队带我至询问室询问很多我的资料我都如实作答,期间有一名警官进入房间。刘队见面后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便对我询问。问完我的基本信息后交由另一名警官带我至另一件房间说立案,及说我为涉嫌殴打他人犯罪嫌疑人。在另一间房间录取我双手十指指纹,并拍摄我正面加左右两个侧面照片。出来后带我去做尿检后,回到审讯室,开始询问我案情经过。在是否动手殴打那名妇女问题上,语气严厉态度蛮横,第一次回我回答没有。此警官多次声震强硬的呵斥询问我打没打,我回答没有,后进来一名警官,在场三名警官大声呵斥并说有监控拍到了,但始终未出示监控画面。由于现场气氛,第一次被这样询问,我只能说打了。警官方罢休。在案件经过中我多次提及那名妇女主动对我撕扯,但询问结束后笔录上依旧写着拉扯二字。且警官同样似命令口吻要求我签字并按手印。完事之后让我离开,当我询问此事处理结果时此警官回答不知道等待领导处理就不在回答。
我想请问在这件事中警方有无权利在没有给我出示任何证件的前提下就审讯我,且没有出示任何证据下就口头判定我为犯罪嫌疑人。且所有过程中对方自报案当天去医院后即再无露面。在这件事上我应该如何处理,且警方在此事中有无过失。且我这件事的处理结果会是怎么样?
据朋友打听到伤者老乡说,只是简单包扎一下而已。且伤口仅两三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