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

如题所述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影响了企业的有效运作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一、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很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时,没有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造成企业产权比较单一。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国家仍是企业的唯一股东。这些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仍由国家绝对控股,由此而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往往难以规范。(二)法人治理结构中角色与职责严重不对称,导致企业内部监督不力,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由上级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使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三)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的协调困难。许多企业党委班子、董事会、经营班子都是那几个人,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特别是“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交织问题,成为不易解决的一大难题。如何协调好“六会”的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四)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家形成机制存在明显的制度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理人员选拔机制空缺。一些公司不是按市场的眼光去选拔经营人才,而主要看其是不是稳当、听话,至于有无经营才能,不是考虑的重点。二是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空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三是经理人员约束机制空缺。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经理人员名义收入不高,但隐性收入惊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二、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着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各地方投资实体形成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引入共同治理机制的思路是基于“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这启示我们,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工人代表、债权银行代表等。通过引入工人、债权人甚至一些私人股东作为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人,借助职工的就业刚性、债权人的债务刚性、小股东自身权益等激发出来的监督动力,克服企业监督失灵的问题。(三) 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是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必然要求。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妥善处理新老“三会”的关系;四是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集团公司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四)不断改进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赖于培育和发展治理市场,不断改进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其一,完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在产品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丧失市场、导致亏损,股东就会把经理赶下台。这种压力迫使经理人员不得不努力工作。其二,完善经理市场竞争机制。在比较完善的经理市场中,公司的经理人员存在许多潜在的竞争对手;同时,一旦经理人员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就会丧失声誉,其人力资本就会贬值,这也迫使经理人员必须努力把企业搞好。其三,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机制。如果公司业绩差,股价下跌,一些有实力的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就可能大量购入该公司的股票,直至控股该公司,从而导致公司领导层改组,经理人员丢掉饭碗。为防止这种控制权转换,经理人员就必须努力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将越来越健全,也会越来越有效。(五)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1. 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 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 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议的相关信息。(六)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1. 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地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2. 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七)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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